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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支招案例:房屋质量问题  
    信息来源:房酷 发布时间:2007-04-28

    案情简介

    1995年10月,李先生以62万港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越秀区××大厦4楼两个单位,面积180平方米。李先生收楼后发现厨厕渗水,还有一次天台水池渗水造成其室内水浸,装修设施被毁。他多次要求发展商修理未果,于是李先生拒交物业管理费。

    1999年下半年,代行物业管理职能的发展商将李先生告上法庭,追讨物管费、公用水电费,法院判决李先生败诉。

    一审败诉后,李先生房屋质量问题仍未解决,便将发展商告上法庭,要求发展商修复并赔偿装修损失。法院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所评定房屋为“一般损坏房”,对于墙体受潮渗漏,可作修复处理。法院判决发展商败诉,李先生获赔4000余元。

    【点评】

    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林涛律师称,根据高院的“司法解释”,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,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,应予支持。关键在于业主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的“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”的结论,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纳。

    律师支招

    及时鉴定房屋质量

    在维权策略上,业主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,应及时与发展商交涉,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尽早解决问题。如果问题实在严重而无法协商解决,最好先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,如果鉴定结果是“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”,可尽早提出退房退款和赔偿的要求。这样不至于拖延多年而未能解决,同时也防止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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